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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来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19-07-14 19:23:00阅读次数: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项目类型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文号征收内容收费单位类型收费层级中央级收费是否在目录清单内收费标准现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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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市(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行政机关中央1000元/年/平方公里保留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专项收入市(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行政机关中央按照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缴纳保留



3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收入县国土资源局国务院[1993]150号令
行政机关中央
销售收入0.5-3%

取消
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2016年7月开始已停收
4土地权属调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豫价房字〔1993〕087号
事业单位中央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保留



5地籍测绘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豫价房字〔1993〕087号
事业单位中央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保留



6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国土资源局国发(2004)8号
行政机关中央1、占用基本家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的1倍计收;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保留



7耕地复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国土资源局国发(2004)8号
行政机关中央1、占用基本家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的1倍计收;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保留



8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国土资源局豫价房字〔1999〕288号
行政机关中央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保留



9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事业单位中央
40-80元/件




10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事业单位中央
275-550元/件




11证书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事业单位中央
10元/本(一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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