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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来源:日期:2008-06-10 09:26:01阅读次数:

  一、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依据:
  1000元/年/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9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依据: 
  按照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缴纳(豫国土资发〔2004〕73号)。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三、采矿权登记
  收费标准、依据:
  1.划定矿区范围:不收费;
  2.采矿权登记: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3.采矿权延续登记:100元;
  4.采矿权变更登记:1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21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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