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来源:日期:2017-06-29 10:27:29阅读次数: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项目类型 | 收费单位名称 | 收费依据文号 | 征收内容 | 收费单位类型 | 收费层级 | 中央级收费是否在目录清单内 | 收费标准 | 现况 | 备注 | |||
保留 | 调整 | 取消 | 放开或放下 | |||||||||||
栏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4 | 15 | 16 | 17 | 18 |
1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专项收入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行政机关 | 中央 | 是 | 1000元/年/平方公里 | 保留 | |||||
2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 专项收入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行政机关 | 中央 | 是 | 按照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缴纳 | 保留 | |||||
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专项收入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务院[1993]150号令 | 行政机关 | 中央 | 销售收入0.5-3% | 取消 | 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2016年7月开始已停收 | |||||
4 | 土地权属调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豫价房字〔1993〕087号 | 事业单位 | 中央 | 是 |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保留 | |||||
5 | 地籍测绘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豫价房字〔1993〕087号 | 事业单位 | 中央 | 是 |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保留 | |||||
6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发(2004)8号 | 行政机关 | 中央 | 是 | 1、占用基本家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的1倍计收;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 保留 | |||||
7 | 耕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发(2004)8号 | 行政机关 | 中央 | 是 | 1、占用基本家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的1倍计收;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 保留 | |||||
8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豫价房字〔1999〕288号 | 行政机关 | 中央 | 是 |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 保留 | |||||
9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 事业单位 | 中央 | 40-80元/件 | |||||||
10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 事业单位 | 中央 | 275-550元/件 | |||||||
11 | 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 事业单位 | 中央 | 10元/本(一个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