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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质环境、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来源:日期:2010-12-11 00:00:00阅读次数:

《洛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洛政办〔2006〕29号)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的危害,规范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灾害防治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灾害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事故的处理。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全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质灾害突发事故实行国家、省、市、县(市)四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故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家委托省人民政府按照省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按照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本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地质灾害防治要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灾害预警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灾害速报制度,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机构体系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和若干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见附件)。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进行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各专业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1、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
  洛阳军分区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特种工程抢险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武警部队和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引用水、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紧急救援组
  市民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商业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5、市政保障组
  市建委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的给排水、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进行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有关方面搭建临时住宅。
  6、治安、交通管理组
  市公安、武警、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部门的警戒,确保安全。
  7、通讯保障组
  市电信局负责尽快修复通讯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8、电力保障组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9、应急运输组
  市交通局、洛阳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铁路和有关交通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饿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0、灾情监测组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并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市气象局做好灾区气象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11、宣传报道组
  市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地质灾害事故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事故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2、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准备。
  13、灾害损失评估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国资委、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民营企业局负责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统计评估。组建由地质灾害管理监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地质灾害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为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四、地质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关于地质灾害报告的时间要求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主管部门。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置,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各级国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决策提供依据。
  (2)关于地质灾害的报告形式及内容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受灾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的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地质灾害的评估
  地质灾害评估由灾害发生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要及时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持。
  评估内容:明确地质灾害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确定地质灾害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需求等。
  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应急抢险救灾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临灾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议,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指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
  (四)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应迅速了解灾情,根据受灾程度、范围确定应急规模,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防治灾应急预案,投入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决定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政府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指挥灾区政府和各救灾专业组进行救灾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驻军调派部队赶赴灾区和要求全市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员,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五、地质灾害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突发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故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评价,编制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事项
  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情况,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相当的防灾应急机构。大中型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配合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按照河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本预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服从省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本预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进行抢险救灾。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组织抢险救灾。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洛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洛政〔1999〕3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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