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水泥制品厂未经依法批准,于1994年6月占用新一村集体耕地7288.83平方米,作为该厂厂址用地,并建成厂房建筑面积为444.58平方米,五层住宅楼建成建筑面积138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退出土地并恢复原状。
- 罚款109332元。
新华水泥制品厂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嵩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6月依法申请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