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润峰集团公司于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4月13日,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汝阳县付店镇东沟村西沟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54条第3款之规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洛阳市润峰集团公司做出:责令停止开采;处以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洛阳市润峰集团公司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10月31日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