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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日期:2016-10-31 20:24:02阅读次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洛新国土补201611

 

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680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龙门镇龙门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9.6200公顷、林地1.3984公顷、其它农用地0.5319公顷、建设用地0.4198公顷,共计21.97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征收龙门镇龙门村林地1.3984公顷、建设用地0.3950公顷,共计1.7934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龙门村其他林地,西至龙门村村庄,南至龙门村其他林地,北至龙门村村庄;地块二东至龙门村其他林地,西至龙门村其他林地,南至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用地,北至龙门村其他林地。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李村镇上庄村集体耕地2.1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60公顷,油赵村其他农用地0.0303公顷。以上共计2.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油赵村水浇地,西至上庄村水浇地,南至上庄村水浇地,北至上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佃庄镇东马庄村集体耕地1.7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9公顷,黄庄村集体耕地9.76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2公顷。以上共计11.70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黄庄村水浇地,西至东马庄村水浇地,南至黄庄村水浇地,北至黄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商服用地。

征收佃庄镇朱圪垱村集体耕地0.17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8公顷,共计0.200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朱圪垱村水浇地,西至朱圪垱村水浇地,南至朱圪垱村水浇地,北至朱圪垱村村庄。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寇店镇西朱村集体耕地2.9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9公顷,共计3.066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朱村旱地,西至西朱村旱地,南至西朱村旱地,北至西朱村旱地。拟作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征收寇店镇西朱村集体耕地2.7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共计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朱村旱地,西至西朱村旱地,南至西朱村旱地,北至西朱村旱地。拟作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1648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详见附表。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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