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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日期:2016-08-24 21:01:16阅读次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收洛阳市南环路建设工程建设

用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洛新国土补20168

 

洛阳市南环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782号文件下达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龙门镇等2个镇(办事处)南刘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8.0247公顷,园地0.9030公顷、林地1.9831公顷、其他农用地0.7779公顷、建设用地14.4282公顷、未利用地2.4976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1.6175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6.3783公顷,共计56.610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征收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王屯村集体耕地5.4130公顷,园地0.3931公顷,林地0.53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4公顷,建设用地3.3581公顷,共计9.831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梁屯村集体耕地1.2239公顷,园地0.0242公顷,林地0.56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491公顷,建设用地1.2284公顷,共计3.291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南刘村集体耕地1.0271公顷,园地0.2725公顷,其他农用地0.2443公顷,建设用地3.0927公顷,共计4.636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李屯村集体园地0.2132公顷,林地0.88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9公顷,建设用地5.3551公顷,未利用地2.4976公顷,共计9.079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花园村集体耕地0.34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建设用地0.6740公顷,共计1.024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杜村集体耕地0.0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4公顷,建设用地0.7199公顷,共计0.751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国有建设用地0.12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国有建设用地12.3341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0231公顷,共计12.357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郑州铁路局国有建设用地0.03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转用洛阳市水利局国有农用地1.59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13.02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洛龙区第三实验小学国有建设用地0.606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使用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国有建设用地0.255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1311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详见附表。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洛阳市南环路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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