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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通告

来源:日期:2016-10-25 20:25:40阅读次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5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6年7月14日批复(豫政土〔2016〕80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龙门镇龙门村等4个镇、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1.9701公顷(其中耕地19.6200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龙门镇龙门村林地1.3984公顷、建设用地0.3950公顷,共计1.7934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龙门村其他林地,西至龙门村村庄,南至龙门村其他林地,北至龙门村村庄;地块二东至龙门村其他林地,西至龙门村其他林地,南至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用地,北至龙门村其他林地。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李村镇上庄村集体耕地2.12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60公顷,油赵村其他农用地0.0303公顷。以上共计2.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油赵村水浇地,西至上庄村水浇地,南至上庄村水浇地,北至上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佃庄镇东马庄村集体耕地1.7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9公顷,黄庄村集体耕地9.76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2公顷。以上共计11.70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黄庄村水浇地,西至东马庄村水浇地,南至黄庄村水浇地,北至黄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商服用地。

征收佃庄镇朱圪垱村集体耕地0.17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8公顷,共计0.200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朱圪垱村水浇地,西至朱圪垱村水浇地,南至朱圪垱村水浇地,北至朱圪垱村村庄。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寇店镇西朱村集体耕地2.99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9公顷,共计3.066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朱村旱地,西至西朱村旱地,南至西朱村旱地,北至西朱村旱地。拟作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征收寇店镇西朱村集体耕地2.7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6公顷,共计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朱村旱地,西至西朱村旱地,南至西朱村旱地,北至西朱村旱地。拟作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龙门中街13号院平房,联系电话:659833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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