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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5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来源:日期:2016-07-07 20:40:34阅读次数: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5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洛阳市2015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 [2016]659号文件下达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等7个街道办事处(镇)八里堂村等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6.8440公顷(其中耕地22.6446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八里堂村集体耕地5.5935公顷,园地0.41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8公顷,共计6.064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八里堂村水浇地,西至八里堂村水浇地,南至八里堂村水浇地,北至八里堂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集体土地1.1125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溢坡村旱地,西至溢坡村旱地,南至溢坡村旱地,北至溢坡村旱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李屯村集体耕地0.1766公顷;田山村耕地0.4824公顷,共计0.659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李屯村旱地,西至田山村旱地,南至田山村旱地,北至田山村、李屯村旱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半个店村集体耕地1.18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0公顷;杨湾村集体耕地8.05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51公顷,建设用地0.3286公顷,共计9.858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半个店村水浇地,西至杨湾村水浇地,南至杨湾村村庄,北至杨湾村水浇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安乐镇茹凹村集体耕地3.9208公顷,其他农用地3.6390公顷,建设用地0.1912公顷;曙光村集体耕地1.57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9公顷;李楼村白碛村集体耕地0.5480公顷,共计9.947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曙光村水浇地,西至茹凹村坑塘水面,南至茹凹村水浇地,北至茹凹村设施农用地。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洛龙区佃庄镇大郎庙村集体建设用地8.1750公顷;东马庄村建设用地0.5826公顷;黄庄村建设用地0.4445公顷,共计9.202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黄庄村、东马庄村旱地,西至大郎庙村水浇地,南至大郎庙村水浇地,北至大郎庙村村庄。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5156719)、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人民政府、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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