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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洛阳市)

来源:日期:2013-06-27 09:53:00阅读次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  知

   

豫政 〔2013〕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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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71159399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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