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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3-04-04 10:37:00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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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地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1.2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地灾指〔2020〕1号)、《洛阳市防汛应急预案(2022 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防御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关口前移,避险为要。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落实“关口前移”工作制度,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要始终坚持“避险为要”工作原则,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撤离,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制,确保防御应急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当地驻军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县区政府(管委会)不能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本地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1 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洛阳军分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武警洛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洛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2室,联系电话:63303011,传真:63303011。

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洛阳军分区、武警洛阳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应急的重要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

办公室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灾害信息并向社会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提供技术指导。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媒体在现场指挥部选择合适地点进行集中报道;及时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洛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安排。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本级战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指令调拨和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所辖生产生活区及周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市级负担经费,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对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督促做好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市文物、城管、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当地政府部门对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规定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加强对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车辆保障。

武警洛阳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门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洛阳供电公司:负责受灾区域所辖资产范围内的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正常用电。

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事故前期处置工作,通知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为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

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3.2 现场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洛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武警洛阳支队、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医疗救援组指派的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和转送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2.3.4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洛阳支队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2.3.5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气象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洛阳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应急车辆保障、救援人员组织、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

负责对相关领域突发地质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以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3.7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以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专家为主,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3.1.1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居民,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结合暴雨预警和山洪预警等相关预警信息,即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3.1.2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利、交通、气象、应急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要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协调和指导,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收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御应急准备工作;气象部门要为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提供气象服务;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3.1.3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要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 应急响应行动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要发布本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和灾情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撤离路线、避险安置场所,情况危急时要立即强制组织群众撤离避险。

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避险和应对措施,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要在全市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中即时发布。

3.3.2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县(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和防范知识培训,提升基层群测群防能力。

3.3.3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和气象、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3.3.4 工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3.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4.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分别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并通过日报上报县级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3.4.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建议。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避险转移安置

    5.1 避险转移安置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有组织的集体避险转移为主,与个人自主选择安全避险方式相结合,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地质灾害避险转移安置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指挥机制。

  坚持“就近安置、安全第一”原则。地质灾害避险转移安置组织单位事先选取距离地质灾害隐患点较近的安置场所,并拟定安全可靠、场地空间开阔的避险路线,要制作简明清晰的避险安置示意图表,并加强宣传普及。

  坚持“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原则。避险转移安置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场所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地带。选择投亲靠友的群众,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补助发放方式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避险转移安置对象

全市所有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群众;以及在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巡查排查时,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群众。

5.3 避险转移路线

避险转移路线遵循安全、就近、通畅原则,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基层组织、单位在选取避险转移路线时,要结合实际进行勘察,选取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的多条线路,通过设置指示牌、路线图,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清楚掌握避险转移路线。

5.4 安置地点和方式

地质灾害避险安置场所应严格依据“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确定,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生活设施条件的固定场所,一般选在乡镇机关楼院、村委会、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宾馆、酒店、工厂等满足集中生活条件的场所,避开采矿区、临水临山、地势低洼、易受雷击等区域。当固定安置场所无法使用,或发生避险转移通行受阻等突发状况时,就近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安全的空旷区域,临时搭建帐篷等设施用于群众集中避险安置。

5.5 结束避险转移安置

地质灾害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组织综合会商研判,确认灾害影响消除后,方可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宣布防汛紧急避险应急结束。在组织群众回迁前,属地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发生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在综合分析、科学研判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实施除险加固方案,保证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回迁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保证回迁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经评估或验收可以安全返回的,负责检查评估的政府方可下达避险回迁指令,避险撤出区域解除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群众由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群众有序回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返回原住地。

6.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或者县级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市指挥部报请省级应急指挥部派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级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即时强制组织群众撤离避险。要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分析研判,有序组织防灾应急各项工作,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政府要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明确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6.2 灾情应急

6.2.1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启动条件:当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协调指导下,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关注灾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县区指挥部可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增援。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24 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临战状态,做好灾情救援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 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响应措施。

响应终止: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2.2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启动条件:当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分工和现场处置方案,迅速开展灾情救援工作,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进行以下应急措施: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向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市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响应终止: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2.3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 级)

启动条件: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启动Ⅰ级响应。

启动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案,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前期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会商会,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带领指挥部全体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任现场总指挥指挥现场救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市指挥部及时请求省级应急支援。待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并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应急局按规定上报。事发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通过小型移动应急平台向省政府传送事件现场视频图像。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响应终止: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4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政府要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7.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7.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救援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8.2 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8.3 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4 通信保障

各县区(管委会)、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8.5 车辆保障

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要挑选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的用车。

8.6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

8.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防范知识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8.8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并及时通过应急平台终端对本预案、应急基础信息实时更新。

10. 奖惩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 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及乡镇名单的公告》规定,洛阳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包括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宜阳县、伊川县、汝阳县、洛宁县、嵩县、栾川县全域,以及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具体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时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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