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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告知书

来源: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日期:2023-11-29 09:41:00 阅读次数:

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告知书


广大购房市民:

近期不断有群众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新建商品房(即个人从开发公司处购买的一手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理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所购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即:开发公司已完成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前期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

二、双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而启动,个人从开发公司处购买新建商品房属转移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开发企业提交);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需提交);

4.经济适用房批准材料原件(属于经适房需要提交);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贷款购房的,需同步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由借款银行提供并配合共同申请。

四、办理方式

1.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代为办理的,开发企业可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从业端提出申请,购房人可实现办证一次都不跑。

2.购房人也可联系开发企业指定的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申请办理。

五、收费标准

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库类 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六、办结时限

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七、证书送达

申请人或委托办理的代理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不动产登记收费发证窗口领取证书,也可在业务受理时申请证书免费邮寄。

八、常见问题

1.开发企业年久失联的、灭失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公告后,按照问题楼盘政策单方申请办理。

2.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开发企业应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拒不配合的,购房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法律诉讼。

九、业务咨询电话

0379-6391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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