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14-08-27 10:15:22 阅读次数:
洛政通[201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4年7月24日批复(豫政土【2014】908号)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集体土地4.7454公顷,作为我市201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集体土地4.745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后洞村旱地,西至洛阳殡仪馆,南至后洞旱地及村庄,北至后洞村水浇地旱地,拟作为公益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构筑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老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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