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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2018-08-16 09:05:01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豫政办〔2017〕16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洛政明电20181)精神,依据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洛阳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伊滨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主要目的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重要意义

我区土地利用的特点是利用类型齐全、耕地面积相对较多、城乡用地结构不合理、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城乡土地利用粗放。尤其是农村用地,空心村、一户多宅、超面积使用情况大量存在;城镇土地中还有不少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空闲低效用地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提质等工程快速推进,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土地利用管理的需要。做好第三次全区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我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贯穿于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真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为政府决策、国土资源管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二)坚持统一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制定和发布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做到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方法统一、要求统一。

(三)坚持继承衔接

第三次土地调查时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充分利用和继承衔接已有的国土资源管理与相关行业各类调查成果,减少重复调查,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全面对比第二次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等历史调查成果,充分参考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行业调查资料,保证调查成果的适用性。

(四)坚持科学创新

充分应用3S一体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倡导技术方法和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

三、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主要目标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17)国家标准,利用遥感和“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地、区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二)具体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村(社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各类确权登记成果,对城市区、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

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并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权属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

1)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重点对伊、洛河道范围内耕地、南部山区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下发的建设用地范围数据,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

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摸清独立工矿复垦、村庄整治、高标准农田整治、宜耕未利用地开发等潜力情况。

5)在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地调查办”)的领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自然资源范围内土地利用调查和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利用调查。

4.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建立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建库规范,以区为单位,开展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同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等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我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对比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区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路线

依据国家统一下发的遥感影像以及内业比对提取的变化信息,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用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要求查清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成果的汇总与分析,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标准时点统一变更,开展调查成果评价、应用等工作。

(二)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地类图斑

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

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由“飞入地”一方进行调查并汇总,且应做好飞入地的权属、坐落等相关信息的调查及标注工作,并将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核实确认。

3、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为:建设用地实地面积150;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200;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400;其他地类实地面积600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 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 000 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 000 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1:2 000、1:5 000、1:10 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三)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

调查界线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

控制面积由省土地调查办制作第三次土地调查标准分幅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计算我区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调绘及补测

1)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除国家提取图斑以外,原数据库与实地地类不符的进行补充调查,并按要求进行举证。

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方法补测,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方法补测。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2、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1)地方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3)对全国土地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如原数据库为非建设用地,影像明显具有建设用地特征,且用地功能特征通过影像可内业直接判读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大型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园绿地、铁路公路用地、机场用地等可不举证。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内部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的图斑可不举证(例如教育用地与科研用地、河流水面与内陆滩涂之间的变化),伪变

化图斑可以选择部分调查样本开展外业实地举证,其余图斑归纳

说明。

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

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国土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

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田坎

1)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

2)田坎系数原则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

坎系数。

2.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3.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4.关于图斑标注

1)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2)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

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

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接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3)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5.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6.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

地调查数据库。

7.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8.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9.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0.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级上报专项报告,省三调办进行审核后,报至全国土地调查办。报告包括原因说明、位置、面积及有关举证材料。

11.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2)对农村范围内,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八)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根据国家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各地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

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6.关于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

除完成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用地调查外,为配合全省土地利用综合改革需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区级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省、市、区三级逐级汇总并分别建立数据库。

1)独立工矿复垦潜力调查。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过程中,结合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中采矿用地的调查评价结果,将独立工矿用地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独立工矿用地和工矿废弃地。补充调查正常生产经营独立工矿用地情况:调查权利人、用途(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利用情况(全部利用、部分闲置)、近期复垦意愿;补充调查工矿废弃地:权利人情况(有/无)、面积、坡度、交通便利情况等,评价是否适宜复垦,调查可复垦耕地的面积。

2)村庄整治潜力调查。以行政村为调查单元,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确定的村庄范围,提取数据库中标注203的集体非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套合叠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乡村规划等相关资料,调查确定其空闲地范围、面积等情况,同时收集近期(2020年前)、中长期(2021-2030年)村庄建设规划,摸清村庄整治(搬迁)潜力。

3)高标准农田整治潜力调查。将已经备案的高标准农田整治范围,套合在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上,提取待整治耕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调查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和整治价值的耕地图斑,摸清因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非耕农用地和其他地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4)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以上一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成果资料,进行数据套合比对分析,开展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评价更新。

五、成果检查

调查成果初步完成后,以区级为单位,逐级上报进行检查与核查。采取完成一个、检查一个、整改一个、上报一个的工作模式,分级分阶段具体实施。其中,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调查成果检查另行组织。

(一)区级检查

为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调查成果的区级自检制度,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实地外业核查,并严格接受省和国家级核查。

(二)分段检查

调查阶段包括:底图制作与完善、实地调查举证、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等。落实作业人员互检、作业单位调查负责人专检、监理人员(明确监理单位的)或调查单位技术负责人员随检的检查制度。底图制作与完善经监理单位和市级检查合格后,可转入下一阶段;其余阶段调查成果需经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通过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

(三)整改要求

根据分级检查和分段检查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检查及整改报告,报上一级检查和汇总。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发现的问题,在20天内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整改后成果检查并上报整改成果。

六、主要成果

通过第三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系列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含外业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5.各类专项调查数据,主要包括:耕地细化、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等调查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5.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7.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件,主要包括:耕地细化、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等调查专题图件。

(三)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5.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6.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各类专项调查成果报告,主要包括:耕地细化、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等调查成果报告;

8.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查(检查)报告;

9.第三次土地调查监理报告。

(四)表格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

3.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汇总表

5.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6.耕地种植类型面积统计表、

7.林区范围内园地汇总统计表

8.灌丛草地、稀疏草地汇总情况统计表

9.工业仓储用地按类型汇总统计表

10.基本农田外壳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

11.部分细化地类面积汇总表

12.耕地细化调查情况统计表

13.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用途情况统计表

14.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现状情况统计表

15.第三次土地调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16.区级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统计表;

17.区级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统计表;

18.区级村庄整治潜力调查统计表;

19.区级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统计表。

(五)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专题图层:高标准农田整治空间潜力调查数据图层、非耕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数据图层、村庄整治潜力调查数据图层、独立工矿可复垦潜力调查数据图层);

 2.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服务平台。

(六)其他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档案资料;

2.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有关成果;

3.监理成果等其他相关成果。

4.各级检查记录资料。

七、成果衔接

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一调查成果数学基础,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对比分析,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

八、实施计划

2017年10月到2019年年底,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2020年配合国家汇总土地调查数据,并开展成果验收与信息发布。

(一)2017年第四季度

1)收集调查相关基础资料;

2)申请编报本级调查经费预算;

3)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界线与行政区域勘界成果对接,配合做好区级行政控制面积的确定。

(二)2018年全年

1)5月底前,成立本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步完成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备案;完成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6月底前,公开择优选定调查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在业务发包时,须将承诺调查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作为要件;

3)全面开展调查。在接收到全国土地调查办制作下发的工作底图3个月内,完成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市级土地调查办。

在完成国家规定的调查任务后,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综合潜力专项调查,成果按省具体要求逐级汇总。

4)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完成国家级核查;

2)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国家工作底图下发1个月内,完成变化信息的实地调查,整理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数据;

3)年底前,完成并报送第三次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数据,开展本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初步汇总;

4)统筹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与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衔接。

(四)2020年全年

1)3月底前,完成本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及数据分析工作;

2)4月底前,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集成、工作总结等工作,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系列成果;

3)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信息发布。

4)自2020年起,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逐年开展新一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九、实施保障

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全省统一组织、地方地调查、部门分工协作、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基础控制、统一标准培训、数据收集处理、实地开展调查、地类在线举证、成果质量核查、数据建库汇总、成果检查验收、成果发布共享”等流程有序推进。

(一)组织保障

1.组织机构

区土地调查办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陈功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曹思源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下设综合、调查、权属、宣传等工作组。

切实发挥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在三次土地调查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实质参与进来,真正建立调查过程中的“事中协商”机制,避免调查数据形成后的“事后协调”;在调查过程中判别地类时,对于涉及行业管理交叉的,应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由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在同一行业内部,应尊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2.责任分工

区土地调查办负责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选定专业调查队伍;组织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数据库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保证调查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统计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发布等有关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行政区域勘界成果;测绘部门提供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测绘资料;发改委、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畜牧等部门配合做好各种资料提供及相关业务数据衔接审核工作。

 (二)政策保障

第三次土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针对调查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三)舆论保障

土地调查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各级应把宣传发动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应将相关宣传工作贯彻第三次土地调查全过程,争取使这次土地调查的目的、意义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优良的土地调查舆论环境。

(四)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制定的调查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分阶段分级进行调查质量检查;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

(五)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第三次土地调查可面向社会选择符合《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条件的专业调查队伍具体承担土地调查任务。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度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省级或市县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第三次土地调查业务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调查成果阶段检查和分级检查制度,实行作业人员互检、项目负责人专检、监理单位随检、区级自检、市级检查和省级核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最终调查成果,实行区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六)经费保障

第三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共享应用

第三次土地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公布后,土地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土地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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