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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4-30 10:30:10 阅读次数:

伊滨办〔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伊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滨区管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伊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2017〕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三)《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19号)

(五)《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

(六)《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

(七)《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24号)

(八)《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2017〕1号)

(九)《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8号)

三、工作任务

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稳步推进房屋所有权调查,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房屋)全部纳入本次调查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2019年底前为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房屋所有权登记合规有效。

(二)房地一体原则。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承接前期农村地籍调查结果和数据库,做到房地主体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相符的,应当重新确认权利主体。权籍调查要覆盖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和死角。

(三)试点先行原则。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开展此项工作要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展开。

(四)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法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稳定连续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

1.制订方案。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

2.资金保障。各镇国土所要积极作为,及时向各镇政府汇报,协同区国土分局筹措资金,确保2018年6月底前,区农村权籍调查技术单位全部确定到位。

3.准备资料。区国土分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地籍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和数据库等。

4.宣传动员。区国土分局、各镇政府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5.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流程、表簿证填写、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切实提高成果质量。

(二)抓好试点(2018年5月—6月)

各镇要先行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为全区全面展开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三)全面展开阶段(2018年6月—2019年11月)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全区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任务总量的50%,权籍调查总任务量的70%。2019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全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2020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区管委会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陈功任组长,副主任曹思源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组织人社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建设局、农村工作办公室、督查办、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组成(见附件)。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资金的协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杨建统兼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由区、镇两级政府主导,依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各级管理部门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加强督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我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指导,全程跟踪,对于工作开展过程中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管理散漫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督查。

(四)落实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财政经费。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确保成果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最终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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