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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罚没项目公示栏(1)

来源:日期:2006-12-27 11:16:03阅读次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罚没项目公示栏

序号

罚没项目

罚没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1

买卖或者以其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非法所得的20―50%

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第30条1款

2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用于非法农业建设的

非法所得的10―20%

管理办法第30条2款

3

破坏种植条件的

耕地开垦费的1―2倍

管理办法第30条3款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土地复垦费的1―2倍

管理办法第30条4款

5

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的

20―30元/m2

管理办法第30条5款

6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土地复垦费的1―2倍

管理办法第30条6款

7

未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土地评估的

非法所得的10―30%

管理办法第32条

8

超越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土地评估的

非法所得的10―30%

管理办法第32条

9

逾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管理办法第33条

10

无《测绘资格证书》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违法所得的50―100%

省测绘管理办法条例第40条1款

11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的

违法所得的50―100%

测绘条例第40条2款

12

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

处以5千―3千的罚款

测绘条例第40条3款

13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14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15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1. 没收违法所得
  2.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16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院152号令)

17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币厂费和滞纳费

处以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院150号令)

18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 追缴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 处应缴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院150号令)

19

未按又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20

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21

皮环回这擅自移动款产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22

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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