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罚没项目公示栏(1)
来源:日期:2006-12-27 11:16:03阅读次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罚没项目公示栏
序号 |
罚没项目 |
罚没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1 |
买卖或者以其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非法所得的20―50% |
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第30条1款 |
2 |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用于非法农业建设的 |
非法所得的10―20% |
管理办法第30条2款 |
3 |
破坏种植条件的 |
耕地开垦费的1―2倍 |
管理办法第30条3款 |
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土地复垦费的1―2倍 |
管理办法第30条4款 |
5 |
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的 |
20―30元/m2 |
管理办法第30条5款 |
6 |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
土地复垦费的1―2倍 |
管理办法第30条6款 |
7 |
未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擅自从事土地评估的 |
非法所得的10―30% |
管理办法第32条 |
8 |
超越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土地评估的 |
非法所得的10―30% |
管理办法第32条 |
9 |
逾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
管理办法第33条 |
10 |
无《测绘资格证书》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
违法所得的50―100% |
省测绘管理办法条例第40条1款 |
11 |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作业限额的 |
违法所得的50―100% |
测绘条例第40条2款 |
12 |
伪造、涂改或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 |
处以5千―3千的罚款 |
测绘条例第40条3款 |
13 |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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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
14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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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
15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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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 |
16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17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币厂费和滞纳费 |
处以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
《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院150号令) |
18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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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院150号令) |
19 |
未按又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法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
20 |
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
21 |
皮环回这擅自移动款产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
22 |
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院第24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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