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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09〕48号)

来源:日期:2009-08-24 09:25:03阅读次数:

  当事人:张大梁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经查实:张大梁未经合法批准,于2008年11月擅自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占用一般耕地约2469.25平方米(合3.7亩)建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捌拾伍元(49385.0元)整。罚款限十五日内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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