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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处罚结果

来源:日期:2008-01-15 09:01:09阅读次数:

案 例:

一、段江民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段江民未经批准,于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伊川县半坡小郭沟村非法开采铝土资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立案调查, 2007 年 11 月 26 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开采;处以 4 万元的罚款,罚款已上交国库。

二、魏永现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魏永现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 至 2007 年 11 月 1 日 擅自在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南开采矿产资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南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 2007 年 11 月 8 日 对其下达了(洛国土监〔 2007 〕 54 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

  1 、责令停止开采。

  2 、处以伍万元整(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高力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高力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 至 2007 年 11 月 29 日 擅自在偃师市府店镇宋寨村南开采矿产资源,现已采出铝土矿石,销售收入 6000 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 对其达了(洛国土监〔 2007 〕 54 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 6000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计 6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佟琳、石岩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佟琳、石岩无采矿许可证,于 2007 年 10 月 3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9 日在宜阳县丰李镇石门村开采铝土矿产资源,共采出低品位矿石 600 吨,在当地全部销售,获违法所得 6000 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 6000 元),并处违法所得 40% 的罚款计贰仟肆佰元整,共计捌仟肆佰元整( 8400 元)。

五、裴洪江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裴洪江未经合法批准,于 2007 年 11 月 25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新安县石寺镇洛阳铝矿矿区内开采铝土矿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 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9 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54 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开采;

  2 、处以罚款肆万伍仟( 45000 )元整。

六、江书伟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查实:江书伟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13 日在新安县南李村乡火石沟开采铝土矿资源,采出铝土矿石 20 吨,以每吨 160 元的价格出售给矿石贩子,共非法获利 3200 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 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39 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54 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 3200 元,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肆仟捌佰( 48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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