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龙保
地 址:宜阳县莲庄乡上涧村
你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偃师市府店镇夹沟村东南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責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市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其他
责令停止开采。
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