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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08〕13号)

来源:日期:2008-04-09 08:56:09阅读次数:

  当事人:宋海峰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县
  你宋海峰因无《采矿许可证》,于2008年3月4日擅自在偃师市府店镇寨西管茅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行为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市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其他
  责令停止开采。
  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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