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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08〕15号)

来源:日期:2008-04-09 09:30:09阅读次数:

  当事人:薛伟杰
  地 址: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你因无《采矿许可证》,在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南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市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其他
  责令停止开采。
  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3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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