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建周
地 址:栾川县栾川乡后评村
经查实:栾川县栾川乡后评村村民于建周未经合法批准,于2008年10月15日开始在栾川县栾川乡后评村隔板沟苇园够沟东岭头开采石煤资源,共采出石煤800吨,没有出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它相关材料。
依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得石煤800吨,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限15日内上缴国库(开户银行:洛阳市商业银行九都支行,帐号:7210102010900287),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