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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矿产违法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日期:2009-07-02 11:56:09阅读次数:

  被处罚单位:嵩县大石门沟金矿
  法定代表人:胡龙廷,男,汉族,住信阳市狮河区京深路101号
  嵩县大石门沟金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一案,经调查事实如下:
  2009年3月份,嵩县大石门沟金矿将其矿区范围内的德亭镇上台后坡矿山转让给刘喜军、孙争学进行开采金矿,后收取刘喜军现金40000元,孙争学现金16000元,共56000元作为对自己的资源转让补偿,刘喜军、孙争学在上述矿山共采出矿石30000吨。刘喜军、孙争学在德亭镇赵元村惊马沟上堆浸场时,因其违法行为被嵩县国土资源局取缔而没有获取到预期的违法所得。
  我们认为嵩县大石门沟金矿矿区范围内德亭镇上台后坡的矿山转让给刘喜军、孙争学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对常利敏的询问笔录;
  2、刘喜军询问笔录;
  3、孙争学的询问笔录;
  4、矿山照片;
  5、收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嵩县大石门沟金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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