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洛阳热力有限公司
地 址:310国道以南,原明珠热电厂以东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8年5月在原明珠热电厂东侧占用中窑村集体土地5533.61平方米(合8.3亩)建东区临时热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