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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09〕1号)

来源:日期:2009-01-09 09:48:03阅读次数:

  当事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
  经查实: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西马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合法批准,于2008年10月在该村南部山上占用未利用地433.2平方米建西马沟村森林防火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其它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人民币两千一百六十六元整(¥2166)。
  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限15日内上缴国库(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洛阳市商业银行九都支行,账号:7210102010900287),到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的规定,每日按照总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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