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志敏)
地 址:洛阳市工业园区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7年6月擅自占用洛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17904.939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租地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以罚款89524(捌万玖仟伍佰贰拾肆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15日内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得百分之三加出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