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彬川塑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来源:日期:2014-07-27 10:38:58阅读次数:
洛阳彬川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某,男,43岁,家住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22组),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占用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一般耕地3094.82平方米(合:4.64亩)建洛阳彬川塑业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伊川县局依法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查处,2014年4月23日依法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洛阳彬川塑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094.8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3、并处以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30948元整。当事人于2014年4月23日缴纳了罚款,没收的建筑物于2014年5月14日,移送伊川县财政局国有资产办公室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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