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宜阳县矿产监察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宜阳县樊村乡杓柳金雨石英矿私自在矿区范围外开采石英矿,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宜阳县樊村乡杓柳金雨石英矿在樊村乡杓柳村西矿区外私自开采石英矿,开采矿石约420吨左右,价值8400元,已售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宜阳县局于2014年7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3、并处以罚款1600元。后当事人停止了在矿区范围外违法开采行为,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