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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08〕24号)

来源:日期:2008-05-16 09:35:09阅读次数:

  当事人:嵩县永魁祥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嵩县城永安街7号
  你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将探矿权(<<河南省嵩县大峪沟金矿详查>>证号:T41120080202001615)转让给嵩县胜利劳务工程队开采的行为,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河南省嵩县大峪沟金矿详查》(证号:T41120080202001615)、《嵩县大峪沟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处于罚款贰万(20000)元整。
  上述款项限15日内上缴国库(开户银行:洛阳市商业银行九都支行,帐号:7210102010900287),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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