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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常某某非法采矿案

来源:日期:2011-12-21 14:39:37阅读次数:

  2011年4月8日,常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栾川县陶湾镇鱼库村中鱼库水泉洼,开采原遗留下来的次铅锌矿石,销售收入9200元,其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无证采矿事实,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罚款18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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