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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方某某违法占地案

来源:日期:2011-07-11 09:38:03阅读次数:

  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马回村方某某违法占地案,系群众信访反映案件。方某某,未经合法批准,于2008年9月份擅自占用伊川县平等乡马回村一般耕地0.84亩,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伊川局于2010年2月21日正式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建筑物现场进行勘测,认定面积0.84亩,地类为一般耕地,已经形成固定建筑物并居住有人。
  伊川局于2010年2月22日对方改换下达了〔201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20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伊川局申请听证。
  2010年3月3日,伊川局对方改换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伊国土监字〔2010〕0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方某某按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在法定的时间内方改换没有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伊川局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当事人方改换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经过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并于2011年3月15日下达了〔2011〕洛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伊川局的伊国土监字〔2010〕0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对此案恢复强制执行,2011年6月7日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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