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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日期:2017-05-08 02:30:37阅读次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洛新国土补20171

 

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719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李村镇等5个镇南寨村等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108.1670公顷、林地0.5072公顷、园地0.3881公顷、其它农用地5.5013公顷;征收洛龙区李村镇等6个乡镇(办事处)南寨社区等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28.4998公顷、未利用地0.7792公顷,共计143.84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征收李村镇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集体耕地2.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8公顷、建设用地0.040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耕地,西至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耕地,南至南寨社区耕地,北至西柿园社区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二、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南寨社区,诸葛镇西棘针社区、东棘针社区、谭翟社区集体耕地7.0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建设用地3.857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提庄社区耕地,西至西棘针社区建设用地,南至提庄社区、南寨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耕地,北至提庄社区、南寨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三、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方楼社区、梁村社区集体耕地5.2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棘针社区、梁村社区水浇地,西至方楼社区、梁村社区水浇地,南至梁村社区水浇地,北至东棘针社区水浇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四、征收洛龙区诸葛镇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防漏社区、道湛社区集体耕地5.0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844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棘针、道湛社区水浇地、旱地,西至西棘针、道湛社区水浇地,南至道湛社区水浇地,北至东棘针水浇地、旱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五、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耕地1.04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杨湾水浇地,西至杨湾水浇地,南至铁路,北至杨湾水浇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六、征收洛龙区李村镇申明社区、南寨社区集体耕地1.76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公顷,建设用地0.265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申明建设用地,西至南寨社区耕地,南至申明社区、南寨社区耕地,北至申明社区、南寨社区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七、征收洛龙区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耕地1.10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梁村社区耕地,西至梁村社区耕地,南至梁村社区耕地,北至梁村社区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八、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武屯社区、袁付社区集体耕地11.34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962公顷,建设用地0.05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袁付耕地,西至武屯耕地,北至袁付、武屯耕地,南至袁付、武屯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九、征收洛龙区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耕地0.763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南寨社区耕地,西至南寨社区耕地,南至南寨社区耕地,北至南寨社区耕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十、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帽郭村集体耕地4.1364公顷,其他农用地3.12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帽郭村建设用地,西至帽郭村建设用地,南至帽郭村建设用地,北至帽郭村建设用地。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十一、征收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集体建设用地1.539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聂湾村建设用地,西至聂湾村建设用地,南至聂湾村建设用地,北至国有公路。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十二、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集体耕地5.1979公顷,其他农用地0.6485公顷,建设用地0.05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员庄村建设用地、建制镇,西至员庄村建设用地、水浇地,南至尹屯村水浇地,北至国有公路。拟作为道路用地。

地块十三、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东社区、南寨社区集体耕地25.4241公顷,其他农用地1.1098公顷,建设用地13.614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南寨社区建设用地、水浇地,西至南寨社区建设用地,南至南寨社区水浇地,北至南寨社区建设用地。拟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四、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李东社区、南寨社区,寇店镇大王村集体耕地29.5716公顷,其他农用地2.0126公顷,建设用地0.6757公顷,未利用地0.779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南寨社区、李东社区水浇地,西至李东社区建设用地,南至李东社区水浇地、公路,北至南寨社区、李东社区水浇地。拟作为科教用地。

地块十五、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耕地5.1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729公顷,建设用地0.361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公路,西至城市用地,南至杨湾村水浇地,北至公路。拟作为商业用地。

地块十六、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耕地0.4774公顷,建设用地2.453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杨湾村村庄,西至城市用地,南至杨湾村村庄,北至杨湾村村庄。拟作为商业用地。

地块十七、征收洛龙区李村镇申明社区集体耕地2.46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918公顷,建设用地0.472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城市用地,西至公路,南至申明社区建设用地,北至公路。拟作为商业用地。

地块十八、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皂角树村集体建设用地0.982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皂角树村庄,西至皂角树村庄,南至皂角树村庄,北至皂角树村庄。拟作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1648号)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详见附表。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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