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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08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南刘村)

来源:日期:2009-04-20 15:49:54阅读次数:

拟征地告知书
 
龙门镇南刘村:
  根据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市2008年第三批乡镇建设拟征收洛龙区龙门镇南刘村集体土地19.182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洛阳新区龙门大道以西、王城大道以东、洛宜铁路以南。需征收你村农村居民点用地9.6069公顷、独立工矿用地9.5754公顷,共计19.1823公顷农村集体土地。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参照洛龙区统计部门的数据,确定水浇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1500元(比实际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即4.5万元/亩。
  参照水浇地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内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4.5万元/亩执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1997]71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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