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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09年第一批城市实施征收公告(〔2009〕第51号)

来源:日期:2009-08-17 09:45:54阅读次数:

洛阳市2009年第一批城市实施征收公告
〔2009〕第51号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村村民委员会:
  洛阳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用途:廉租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中窑村耕地,西至洛阳明珠热电有限公司,南至中窑村耕地,北至规划道北二路。
  三、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2.71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2.3937公顷、其它农用地0.31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2008年新修订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每亩为71300元(含每亩8800元的社保费用,社保费用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情况以瀍河区、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户共同调查确认的结果为依据,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规定,按季产值进行补偿,水浇地为1.5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149人,将149人的安置补助费134.6456万元和土地补偿费89.7638万元的8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人均分配补偿费用1.3856万元。
  (二)招工就业安置。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府指导帮扶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的原则,依托工业项目、社会后勤保障项目、社区化服务项目、商贸区商服经营等项目,有计划的安排符合条件的村民参加第二、三产业工作,此项安置方式可安置30人。
  (三)社保安置。每亩按8800元提取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保安置。
  六、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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