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201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来源:日期:2012-11-24 08:30:55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2年3月6日以(豫政土〔2012〕72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工农乡王湾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2.2592公顷,其中农用地1.7181公顷(耕地1.7181公顷)、园地0.5411公顷,作为我市201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地块位于涧西区工农乡王湾村集体土地2.2592公顷(其中耕地1.7181公顷、园地0.5411公顷)。四至范围:征地地块北至王湾村水浇地和村庄,南至王湾村水浇地,西至王湾村水浇地,东至王湾村村庄。拟作为省重点项目大张物流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涧西区涧西区天津路中投证券3楼,联系电话:64918168),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至2012年12月5日。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涧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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