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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来源:日期:2012-10-08 09:32:19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1926日以(豫政土〔2011992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涧西区等3个区、工农乡等3个乡(镇)南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4.0351公顷,其中农用地21.4996公顷(耕地19.9272公顷)、建设用地12.4092公顷、未利用地0.1263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09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尤东村集体土地5.0651公顷,其中耕地4.2250公顷、建设用地0.7302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北至中州西路,南至尤东村用地,西至尤东村用地,东至谷西村用地。地块二:北至三一零国道,南至尤东村用地,西至尤东村用地,东至尤东村用地。

地块二:征收涧西工农乡谷西村集体土地6.7140公顷,其中独立工矿用地6.7140公顷。四至范围:征收地块北至中州西路,南至谷西村居民点,西至尤东村用地,东至谷西村居民点及企业用地。

地块三:征收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集体土地10.3235公顷,其中耕地8.0128公顷、建设用地0.9083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北至三零一国道,南至苗北水浇地,西至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东至苗北村水浇地;地块二:北至苗北水浇地,南至苗北村水浇地,西至苗北村水浇地,东至苗北村独立工矿;地块三:北至苗北村独立工矿,南至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西至苗北村水浇地,东至苗北村水浇地。

地块四:征收河区河乡下窑村集体土地4.9728公顷(其中耕地3.4961公顷、建设用地1.2903公顷),四至范围:征收地块北至下窑村水浇地,南至下窑村水浇地,西至下窑村城市用地,东至塔东村水浇地。

地块五:征收涧西区工农乡遇驾沟村集体土地0.4668公顷,其中耕地0.4668公顷。四至范围:征收地块北至南村用地,南至南村用地,西至遇驾沟村用地,东至南村用地。

地块六:征收涧西区工农乡南村集体土地6.4929公顷,其中耕地3.7265公顷、建设用地2.7664公顷。四至范围:地块一:北至蓬莱路,南至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至武汉路,东至南村村委会。地块二:北至帝景桃苑小区,南至遇驾沟村土地,西至遇驾沟村土地,东至南村土地。地块三:北至中钢集团洛耐有限公司,南至规划路,西至一拖铁路专用线,东至洛阳耐火材料厂。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土〔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63979060)、河分局(河区民族路24号,联系电话:63987709)、涧西分局(涧西区涧西区天津路中投证券3楼,联系电话:64918168),时间为20121010日至20121020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老城区、河区、涧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一二年十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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