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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希望路跨伊河大桥工程建设用地通告

来源:日期:2016-08-18 21:11:55阅读次数:

关于洛阳市希望路跨伊河大桥工程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16781号)我市征收洛龙区龙门镇等3个乡镇裴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3.2656公顷(其中耕地13.8316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0.2017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835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4.9741公顷,共计29.2769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龙门镇裴村集体耕地3.8556公顷,林地1.37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4公顷,建设用地1.7222公顷,共计7.021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诸葛镇杨堂村集体耕地0.5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8公顷,共计0.583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诸葛镇西马村集体耕地4.2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1798公顷,建设用地1.0228公顷,共计5.40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诸葛镇西韩村集体耕地1.030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诸葛镇司马村集体耕地0.56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9公顷,共计0.597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诸葛镇刘井村集体耕地0.6028公顷,林地0.23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1公顷,共计0.87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关林镇槐树湾村集体耕地1.65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建设用地2.5971公顷,共计4.259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征收关林镇八里堂村集体耕地1.3794公顷,园地1.3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6209公顷,未利用地0.1747公顷,共计3.497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5156719)、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人民政府、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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