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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09年)

来源:日期:2009-02-28 09:52:00阅读次数:

【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文号】洛政[2009]9号

【发文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

【是否有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最低

最高

平 房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40

330

土坯或夯土,砖瓦顶,供人居住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30

430

全砖墙、瓦顶,供人居住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30

530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二层以上楼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40

440

砖墙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60

540

砖墙、预制或现浇砼板顶

简 易 房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60

290

层高不低于2.2米,有顶、四面有墙、有门窗。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30

270

石棉瓦、油毡顶

平方米

90

130

土坯墙、草顶可参考此标准

窑 洞

地坪砖石砌筑常年住人

平方米

300

330

洞高2.5米以上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常年住人

平方米

270

300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平方米

220

270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放杂物

平方米

110

150

砖 围 墙

二四墙

平方米

40

60

高2米以上

土 围 墙


平方米

20

30

高2米以上

水泥路面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50

80

村庄内道路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0

50

石 灰 窑

容量

立方米

210

270

有合法手续,能够正常生产

房屋外墙

瓷砖(含瓷壁画)

平方米

40

50

室内瓷砖按此标准

装修部分

室内地板

平方米

40

60

含木地板、大理石、水磨石

花岗岩

平方米

80

140


墙裙

平方米

40

50

木制、塑料墙群

内墙壁

平方米

8

15

防瓷、钢化、喷塑

平方米

30

50

壁纸、软包

吊顶

平方米

40

65

木制、保丽板装修

石膏板吊顶

平方米

30

50

铝合金或木骨架

水 井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

6000

1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240元

灌溉机井深40米砼井筒(山区丘陵区)

20000

20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300元

机井深20米砼井筒(平原地区)

4000

4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井深10米砖砌井筒

3000

3000

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100元

压水井

300

300

包括压水机

翻 水 井

砖石砌、水泥抹面

650

650

深度3米以上,或按120元/立方米补偿

农家用蓄水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20

170


生产用蓄水池





按开挖土方量及池壁、池底建筑造价之和据实补偿

红 薯 窖

深3-5米,窖容2000-4000斤

710

830

山区,正在使用


430

430

平原地区,正在使用

温 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有供热设施)

平方米

140

140

有供热设施,正在使用的补偿14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60元以下。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110

130

无供热设施,正在使用的补偿110-13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60元以下。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40

60

正在使用的补偿40-6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40元以下。

简易塑料薄膜栅

平方米

16

20

正在使用的补偿16-20元;不能或不再使用的补偿标准为16元以下。

坟 墓

一墓一棺

800

800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按坟头)

水 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80

12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1平方米

60

90

砖、石砌、水泥抹面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32

44

砖、石砌、水泥抹面

土 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10

20

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补偿费

院内地坪

水泥地坪

平方米

26

26

厚度6厘米以上

砖砌

平方米

19

19


院 落 门

木质高2米,厚度3厘米以上

平方米

100

150

含拆迁安装费

院 落 门

木质高2米,厚度3厘米以下

平方米

90

110

含拆迁安装费

铁门或合铁门

平方米

160

200

含拆迁安装费

门 楼

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

250

310

含拆迁安装费

室外排水管道

砖砌阴沟

40

50


铸铁排水管、陶瓷管

25

40

管径75mm以上

鱼 塘

土坑

5000


水泥

9000

有防渗处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移植砍伐

补偿(元/株)

备 注

胸径(厘米)

主干高(米)

株、墩

最低

最高

零星乔木

5以下

1.5以上

7 

11 

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

2.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4.树木胸径从距地面1.2米处计算。

6-10

2.5以上

15 

23 

11-15

3.5以上

30 

50 

16-20

4.5以上

55 

70 

21-25

5.5以上

85 

100 

26-30

6.5以上

130 

160 

31以上

7.5以上

140 

140 

零星灌木

白腊条


6 

10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包括柳荆、杨等灌木丛。

紫槐


6 

10 

桑叉


20 

60 

零星果树

幼树

8 

10 

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未结果树

30 

80 

初果期

100 

150 

盛果树

320 

430 

葡萄树未果期

10 

20 

种植1年以上

葡萄树初果期

50 

80 

上架

葡萄树盛果期

80 

100 

上架


 

 

附件:《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附件

《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

一、          关于拆迁房屋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空调、闭路电视线、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费用,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00元发放。

6.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          关于树木补偿

1.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经济林的补偿按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征地拆迁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费用。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

1.电杆占地按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补偿费包括对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拆迁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它补偿

1.有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以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2、《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洛阳市市辖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八、在2009年2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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