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您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来源:日期:2017-11-24 07:19:33阅读次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公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7.09.01

施行日期:

2018.01.01

效力:

有效

门类:

宪法类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洛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