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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日期:2021-10-15 14:50:00阅读次数: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 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国土空间规划 、 土地用途管制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不动产登记确权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查处违法用地采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区域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办理。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21 年 10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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